2022年11月28日,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布《關于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》。
《通知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:
一是推動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轉型發展。《通知》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立足主責主業,突出“融物”功能,加大對先進制造業、綠色產業、戰略新興領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,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;進一步強化租賃物管理,做精做細租賃物細分市場,實現專業化、特色化、差異化發展。
二是強化構筑物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監管。《通知》參考了《民法典》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,進一步明確了構筑物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標準,要求金融租賃公司以構筑物作為租賃物開展業務的,構筑物需具備所有權完整且可轉移、可處置、非公益性和具備經濟價值等前期條件,嚴禁以明顯不符合上述標準、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構筑物作為租賃物。
三是穩妥控制相關業務規模。銀保監會在深入調研評估的基礎上,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在三年過渡期內,分階段壓降構筑物租賃業務,并優先考慮壓降不符合適格性標準的構筑物租賃業務。
四是部署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專項現場檢查。《通知》就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問題組織各銀保監局開展專項現場檢查,著力整治金融租賃公司以融物為名違規開展業務,防止租賃業務異化為“類信貸”工具。
五是強化屬地監管職責。
《通知》要求各銀保監局高度重視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的重要意義,認真履行監管職責,持續跟進相關工作進展,深入開展專項現場檢查,確保相關工作取得實效。
《通知》的發布實施,有利于規范金融租賃公司構筑物租賃業務,提升業務合規性和穩健性,促進規范發展。下一步,銀保監會將繼續督促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回歸本源、專注主業,提升合規意識和合規理念,強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,進一步發揮“融物+融資”特色功能,更好服務實體經濟,實現高質量發展。
對商租公司的指導意義:
1、重視租賃物的合規性,避免增加政府隱性負債;
2、開展業務中,少用或不用構筑物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;
3、做好業務自查,對屬地監管機構的專項現場檢查工作做好充分準備;
4、重點開展產業類客戶的開發工作,尤其是先進制造業、綠色產業、戰略新興領域等行業,做好專業人員的儲備。
供稿:上海鑫淯 劉秋良